什么是離婚經濟補償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對家庭事務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有權獲得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制度。而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明確損害結果對于賠償數額的確定有決定性的意義,因此有必要明確損害的范圍或者損害的計算標準。婚姻法第46條對此問題并沒有作出詳細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做了補充,該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因侵害行為有差別,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分別論述于下:
1、在重婚情形下。重婚行為構成了夫妻間貞操義務的違反,主要會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于法官憑借司法經驗,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鑒定等因素予以判斷。至于物質上損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另外,為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為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亦應計算在內。
2、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犯的客體與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與后者造成的結果相類似。重婚造成的結果前文已有詳述,此處不再贅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這里物質損害主要包括由于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至于精神上損害,同樣應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標準予以確定。
4、在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下。虐待家庭成員的損害后果與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損害后果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5、在遺棄情形下。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精神損害依上述規則予以確定。
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也應一并計算。因為這些費用是本不應發生,但由于一方配偶侵害行為導致離婚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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