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下落不明,一方想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分“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和“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兩種情形。
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如果是因為配偶惡意出走,拒不與家庭聯系,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或者故意失蹤以逃避起訴離婚問題的,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規定的“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配偶下落不明不具有以上故意、惡意的情形,且失蹤不滿兩年的,法院對于一方的離婚申請不予支持,裁定駁回起訴。
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第一,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提出離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在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規定的期限未到人民法院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情形,判決準予離婚。
第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后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宣告失蹤的,另行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宣告死亡的,其婚姻關系在宣告之日起即告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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