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保險不參與離婚財產分配?
根據《婚姻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但特定財產和約定財產除外(例如指定受益人的保險、家族信托等)。因此夫妻離婚時,保險財產有好幾種情況。
1、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
2、父母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
3、自己是投保人,配偶是受益人。
4、配偶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
如果是第1、2種情況,財產分配時不予分割。如果是第3、4種情況,可以按照保單的現金價值,進行夫妻財產分割,還可以轉換投保人,保留一方的保單權益,另一方支付對應的現金價值或權益。
二、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后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三、哪些財產是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現在保險產品很多,有投資儲蓄型,人身保障型等。不少人會買一些保險產品,如果是婚前個人購買,是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如果是婚后買的,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自己,也不會在離婚的時候分割。當然,對于共同財產性質的保險,可以按照市場價值折現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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