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有必要“捉奸”嗎?雖然證明另一方有不正當性行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也并不意味著沒有必要去取這方面的證據。原因何在?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案件。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于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第二,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均衡狀態,使自己的痛苦能從分得的財產上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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