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一方是深圳戶籍或者是外地戶籍但在深圳辦理有居住證(未有居住證的,有街道辦出具的居住證明也可)并且滿一年的,就可以在深圳當地的法院按涉外訴訟離婚處理。相關法律據:我國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原則是:1、一般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一般原則的例外: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香港人和內地公民選擇訴訟離婚的,應該是向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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