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財產歸屬一覽表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離婚財產歸屬一覽表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二、婚前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婚前財產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實際上,夫妻財產歸屬的這個問題在理論上根本就不難理解,雙方領取結婚證的時間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信息。只不過,很多人只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可是,對方有意隱瞞自己所做的一些其他的投資收益恐怕也沒有詳細的信息。另外,婚后的合法所得也不全部都是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債務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財產轉移技巧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外賣小哥出車禍死亡買家有責任嗎
2020-11-09知識產權專利證書幾年到期
2021-02-0740平米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2020-11-30車輛劃痕險怎么理賠
2020-11-24裁定移送管轄發生在什么時候
2020-12-16仲裁授權委托書是怎樣的
2020-12-27如何打交通事故官司
2021-01-13勞動仲裁能保全公司財產嗎
2021-01-26離婚雙方都簽字了是否立刻有效
2021-01-15閑置2年房產能抵押嗎
2020-11-21公有住房交易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2020-12-17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法律規定嗎
2021-01-21從業人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多久申請
2020-12-292020疫情期間允許公司辭退員工嗎
2020-11-15保險索賠時間不可過長
2021-01-07“大奔”嗆水受損是否屬于保險事故
2020-12-19違反保險法的行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2021-01-17保險如何避免巨災風險
2020-12-18買保險沒驗車保險公司給賠嗎
2020-12-06一車投保兩份交強險能否都獲賠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