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
一、企業改制的目標、形式和類型
一般地說,企業改制的目標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由單一投資主體的企業改制為由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并要實現改制后企業管理規范化,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規建立科學合理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1993年,我國頒布了《公司法》,確定了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形式,對企業改制的目標進行了概括性規定。公司法規定了兩種主要的公司形式,第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種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屬于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法定形式,也是大部分國有企業改制后的存在形式。但具體地說,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還存在較大差別:一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分成等額的股份,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成等額;二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2至50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5人以上,股東沒有上限;三是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少為10萬元,無上限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1000萬元以上;四是兩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上的差異比較明顯。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相對比較簡單,特別是規模很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一名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結構則比較復雜嚴謹,章程比較完善,如果是上市公司,其法人治理結構就更加嚴格。
從他們之間的差異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更加具備現代企業的特點,特別是其中的上市公司的產權關系非常明確,有非常完善的章程,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權利義務、召開和表決程序等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監事會的權利義務,職工代表的權利義務,也有具體翔實的規定。對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都做出了具體規定。公司處于透明狀態,便于管理和規范運做。每年的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使得公司的資產情況和利潤情況一目了然。但對于準備改制的國有企業來講,不一定都要選擇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中小型公司完全可以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因為后者更具有靈活性,管理層次清晰,適合中小公司的經營需要。
除此之外,國有企業改制還可以根據需要采用股份合作制,轉讓國有產(股)權、引進外資或民資并購重組等多種形式。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根據操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主要的改制類型:
(一)吸收增量型。即將原企業國有凈資產作價出資,通過吸收外資、民間資本和其他法人資本入股的方式增加企業資本總量,降低企業國有資本所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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