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從現行的《婚姻法》第十條,和民法典(草案)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結婚的情形,并增加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為配偶對另一半的身體狀況,應當享有知情權,婚姻中隱瞞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僅僅是知情權,甚至可能是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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