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一年時效如何計算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也就是說,勞動者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起勞動仲裁,而對于勞動報酬的索要可以自勞動關系終止后開始計算一年。
勞動爭議時有發生,申請勞動仲裁受時效限制,然而,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與一般民事訴訟時效并非一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同時,該法第四款也規定了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那么,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否統一為一年呢?這要區分不同情況: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欠發的工資、獎金、加班工資、高溫津貼等都屬于勞動報酬范圍,因而不受仲裁時效一年的限制。
二、不屬于勞動報酬的,如經濟補償金、賠償金、代通知金等,則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實踐中主張權利常指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之日。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仍受一年仲裁時效的限制,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注意:雙倍工資最多只能支持11個月,即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至不滿一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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