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系懷孕應負什么責任?
與未成年少女發生關系懷孕應負的責任,應當與未成年少女的年齡有關,如果是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關系的,無論是否自愿,都構成強奸罪,從重處罰,與已滿14周歲的女孩發生關系,如果是自愿的,后果各自承擔,不需要負刑事責任。強行與女孩發生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未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不滿十四周歲為幼女,如果與幼女發生關系的,肯定會構成強奸行為,需要按照法律中規定的強奸幼女罪來進行判決,滿十四后的未成年少女發生關系的,則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一定需要從重進行處罰,具體的責任應當由到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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