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婚姻證據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撤銷婚姻,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書;
3、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如公安機關的偵查記錄,法院做出的有脅迫情形的判決書等;
4、其他證據材料和證人證物。
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3、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撤銷婚姻的程序是怎樣的
1、婚姻登記機關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 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于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如果自己的婚姻存在脅迫因素的,當事人可以搜集相關被脅迫的證據,以及相關身份資料,再到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現如今,婚姻是自由的,可別因為某些因素而被脅迫走入婚姻殿堂,幸福的婚姻是需要兩個人相互挾持,努力生活得來的。
如何區分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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