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0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按照該規定,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遇有以下幾種情況,仲裁時效可以中止:
1、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缺乏處理依據,需要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并等待答復期間;
2、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需要進行工傷鑒定、現場勘驗、委托其他仲裁委員會調查時,在等待結果出來期間;
3、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出現當事人死亡,法定代理人和利害關系人尚不明確,當事人患重病或喪失行為能力等情況,致使當事人不能參加仲裁活動期間;
4、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發生自然災害或社會變故,造成交通、通訊阻斷等其他防礙仲裁辦案正常進行的客觀情況期間。
仲裁庭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遇有上述情況需要中止仲裁時效的,應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執行。上述情況消除后,仲裁時效即應恢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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