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2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如下:
一、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后,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國務院總理的人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提名。
三、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名額與第七屆相同,為155人。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提名21人,實行等額選舉。
委員實行差額選舉,應選名額134人,提名141人,差額7人。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實行等額選舉。
五、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進行選舉和決定任命,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六、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舉票,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選舉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選舉票”兩張。
七、本次會議進行選舉和決定任命,共投票9張,分別在三次全體會議上進行。
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第二次全體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三次全體會議,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八、在選舉和決定任命時,收回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等于或者少于發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有效;多于發出的選舉票或者表決票,選舉或者表決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或者表決。
每張選舉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于應選人數的為廢票。
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的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如有的候選人得票數不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時,依法由主席團另提人選,進行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選舉,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舉票的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委員的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如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舉票的當選委員的人數少于應選委員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由主席團在沒有當選的得票數較多的候選人中另提候選人(差額數不低于缺額委員名額的5%),在第二天進行補選;如果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選舉票的候選人的人數仍然少于應補選的委員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留待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補選。
表決國務院組成人員的人選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委員的人選,如有的人選得票數不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時,依法另提人選,再進行投票表決;如得票數仍不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則暫不決定任命,在大會結束以后,再依法另提人選,提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或者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九、對選舉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表示棄權的,不能另選他人。
在等額選舉時,每提一名另選人,必須否決(反對)一名候選人。另選人數少于或者等于否決(反對)的候選人數,選舉票有效;否則,該選舉票為廢票。
在差額選舉時,必須在候選人中否決(反對)夠差額選舉所規定的差額人數,選舉票有效;否則,該選舉票為廢票。如另提人選,則每提一名另選人,必須在否決(反對)夠差額選舉所規定的差額人數以外,再否決(反對)一名候選人,選舉票有效;否則,該選舉票為廢票。
對表決票上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
十、本次會議的6張選舉票和3張表決票采用電子計算機計票(《寫票、投票注意事項》附后)。代表需嚴格按照規定的辦法和注意事項寫票和投票。如計票系統出現意外故障,投票繼續進行,投票后,改由大會工作人員人工計票。
十一、選舉票和表決票用漢文和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7種少數民族文字印制。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舉票,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人選的表決票,因票面的限制,只能印漢文,不能印7種少數民族文字,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候選人姓名、國務院副總理和國務委員人選姓名、國務院各部委名稱和人選姓名,另印少數民族文字對照表,與選舉票或者表決票同時發給少數民族代表,以便對照寫票。
十二、在選舉或者決定任命時,設秘密寫票處。
十三、大會設監票人32名(每個代表團推選一名),其中總監票人2名;總監票人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十四、會場共設投票箱22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五、投票時,監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區投票,隨后主席團成員和其他代表按座區依次投票。
十六、投票結束后,當場打開票箱取出選舉票或者表決票,并由總監票人將電子計算機計算的實際投票張數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布選舉或者表決是否有效。
十七、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或者表決結果,由執行主席向大會宣布。
十八、本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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