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有關的稅收優惠條款,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關于《規定》第七條“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是指外國投資者從中外合資經營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分得的198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征匯出額10%的所得稅;對其在《規定》發布之日前匯出的1986年度預分利潤,匯出時已繳納的匯出額的所得稅稅款,應給予退稅。外國合營者將1986年以前年度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其匯出額的所得稅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關于《規定》第八條“產品出口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于按照現行稅法及有關規定,有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限的產品出口企業和沒有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限的產品出口企業。
?。ㄒ唬┥狭挟a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含70%)的,須持憑審核確認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確認后,方可享受當年按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二)對于1986年度被確認為產品出口企業,其1986年預繳的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辦理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
?。ㄈ┥狭挟a品出口企業減半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規定》第九條“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可以延長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于按照現行稅法及有關規定,有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限的先進技術企業和沒有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限的先進技術企業。
(一)上列先進技術企業,按現行稅法及有關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限未滿的,可在該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的第1年至第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現行稅法及有關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限已滿的,或沒有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限的,可從被確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當年至第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對1986年以后新辦的,凡是按現行稅法及有關規定沒有減免企業所得稅期限的,可從該企業獲利年度起的第1年至第3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列先進技術企業1986年預繳的季度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辦理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
?。ㄈ┥狭邢冗M技術企業減半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10%的,按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關于《規定》第十條“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時,必須是1986年及其以后年度分得的利潤;外國投資者用1986年以前年度的利潤再投資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對于一個外商投資企業在同一個年度內經審核確認機關批準其為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時,可允許該企業選擇享受《規定》第八、九兩條中的任何一條優惠,不能同時享受兩種優惠待遇。對于先進技術企業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如符合《規定》第八條的,可享受該條的優惠。
六、中外合作勘探開發石油、貴重金屬資源的企業的稅收,不適用《規定》中的稅收優惠條款。
七、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規定》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一律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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