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時公正解決勞動爭議
12月29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隨后的新聞發布會上對其進行了解讀,稱這次立法在及時、公正解決勞動爭議,給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處理機制等方面下了很大工夫。 李援表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6條
第十六條 【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條文注釋 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所采取的一種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6條
第六條 【舉證責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條文注釋 本款是有關提供證據的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即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7條
第十七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條文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8條
第八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爭議的重大問題。 條文注釋 本條對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職責作了規定。 勞動關系三方機制是近年來為解決勞動關系的重大問...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8條
第十八條 【制定仲裁規則及指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勞動爭議仲裁工作進行指導。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40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0條
第十條 【調解組織】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9條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及職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1條
第十一條 【擔任調解員的條件】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0條
第二十條 【仲裁員資格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設仲裁員名冊。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1條
第二十一條 【仲裁管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條文注釋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2條
第二十二條 【仲裁案件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條文注釋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當事人的認定有兩種情況: 一是雙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3條
第十三條 【調解方式】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14-19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仲裁案件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2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11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條
第四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協商和解】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在《勞動法》規定的基礎上,把勞動爭議的協商作為程序之一作了規定。 協商是民間處理糾紛的一種形式,在勞動爭議的處理過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4條
第十四條【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條文注釋 本條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4條
第二十四條 【委托代理】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條文注釋 本條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作了具體規定。 代理人是當事人委托的代替其參加仲裁或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5條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條文注釋 本條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怎樣確定仲裁活動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9條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6條
第二十六條 【仲裁公開】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條文注釋 國家秘密,所謂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情的事項。保守國家秘密是中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0條
第四十條 【仲裁庭審筆錄】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1條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6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28條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2條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3條
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31條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第12條 ...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5條
第四十五條 【作出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關聯法規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9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7條
第四十七條 【終局裁決】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鑒定】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條文注釋 勞...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48條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提起訴訟】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是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實際情況作出的。 一裁終局涉及勞動爭議的絕大部分案件,對于勞動者來說,如果對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
2017-12-2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2-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名單
2014-02-2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年修正)
2013-12-28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2010-10-1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2009-06-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決定
2003-08-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的決定
2004-12-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5-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