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政電訊、公用事業、出版業、娛樂業、加工修理業和其他各種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有上項經營業務的,也是納稅人,都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納稅人兼有不同經營收入的,應分別依照有關稅目、稅率繳納營業稅。
個別稅目、稅率的調整,國務院授權財政部確定。
第三條 營業稅的納稅環節和計稅依據分別規定如下:
一、從事商品零售的納稅人,在商品銷售后,以商品銷售收入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納稅;
二、從事商品批發、調撥的納稅人,在商品銷售后,以商品銷售額減去銷售商品購入原價后的差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納稅;
三、從事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政電訊、公用事業、出版業、娛樂業、加工修理業和其他各種服務業務的納稅人,在取得營業收入后,以營業收入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納稅。
第四條 固定業戶的營業稅,除另有規定者外,在業戶所在地繳納;臨時經營者的營業稅,在營業行為發生地繳納。
第五條 營業稅的起征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統一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六條 減稅、免稅:
一、國營糧食企業按國家規定平價銷售糧食、食油的收入,免稅。
二、農業機械站、排灌站的機耕和排灌收入,免稅。
三、外貿出口商品的調撥和出口銷售收入,免稅。
四、醫療保健、育嬰托兒、婚姻介紹、殯葬服務、農牧保險的收入,免稅。
五、博物館、文化宮(館、站)、體育館(場)、展覽館、公園的門票收入,免稅。
六、其他項目的經營收入需要減稅、免稅的,由財政部確定。
七、納稅人因某種特殊情況需要在一定時期內減稅、免稅的,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辦理。
第七條 納稅人應于經營開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經有關部門批準合并、轉業,遷移、停業的納稅人,應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的手續,并清繳應納的稅款。
第九條 繳納營業稅的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應納稅場數額大小分別核定,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按照核定的納稅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營業行為而不按照規定申報納稅,當地稅務機關有權確定其應納營業稅額。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和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和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十三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追繳外,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5‰的滯納金。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催繳稅款無效時,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
第十四條 納稅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隱匿經營情況或申報不實的,除追繳應納稅款外,可酌情處以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偷稅、抗稅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納稅人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納稅,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經稅務機關查實處理后,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并為其保密。
第十六條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決定納稅,然后再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納稅人對上級稅務機關的復議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試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2019-08-26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2015-12-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馬耳他關于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2009-12-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2008-08-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2008-06-2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失效]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上海合作組織特權與豁免公約》的決定
2005-02-28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2000-1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0-07-08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002-1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汕頭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
1996-03-17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005-12-29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2017修訂)
2017-04-14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2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激發文化和旅游消費潛力的意見
2019-08-12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9)
2019-03-02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
2014-02-26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3-09-13國務院關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0-10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
2012-07-19機關事務管理條例
2012-06-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衛生部等部門全國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012-01-1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浙江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2-01-2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的意見》任務分工的通知
2011-12-28太湖流域管理條例
2011-09-07國務院關于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
2011-01-21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浙江省嘉興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1-01-2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