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規范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實施價格行政處罰的文書,提高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等法律、規章,我們制作了《價格行政處罰文書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你們,并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作價格行政處罰文書起示范和參考作用。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可以對《示范文本》進行適當刪減或者增補。
二、《示范文本》不再包含行政復議類文書,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價格行政處罰引發的行政復議,應當依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行政復議法律文書示范文本〉的通知》執行。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收費行為,適用本《示范文本》。
四、《示范文本》中的《查詢銀行賬戶函》、《查封(扣押)決定書》、《解除查封(扣押)決定書》、《中止調查決定書》、《恢復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等六項文書,為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開展價格壟斷案件調查時使用的文書。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查辦案件時,不使用該類文書。
五、《示范文本》不含價格主管部門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形成的內部工作流程性文書。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自主決定立案、案件調查報告、案件討論記錄、結案、銷案等內部工作流程的文書形式和內容。
六、《示范文本》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計委關于印發價格監督檢查文書格式的通知》(計價檢〔2001〕1797號)同時廢止。2013年7月1日前立案,持續到7月1日仍未結案(銷案)的案件,可以繼續按原計價檢〔2001〕1797號文件執行。
附件:價格行政處罰文書示范文本(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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