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40號
為扶持中小航運企業發展,幫助企業盤活船舶資產,緩解資金壓力,應對航運市場形勢,我部決定,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融資租賃船舶,在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中,經核準可認定為航運企業的自有運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融資租賃船舶是指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后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回租,或經核準以融資租賃方式新增運力的船舶。
二、融資租賃出租人應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融資租賃經營資格。
三、航運企業申請將融資租賃船舶作為自有運力,已付租金應不低于融資租賃應付款項的51%,并經融資租賃雙方共同書面確認。
四、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應在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辦理船舶交易手續。
五、航運企業辦理自有運力認定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有效證明材料:
1.融資租賃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以及《船舶檢驗證書》或《船舶入級證書》。
2.融資租賃合同及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資格證明文件。
3.租賃雙方對承租人已付租金占融資租賃應付款項比例的書面確認文件。
4.對于出售后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回租的船舶,還應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及船舶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證明文件。
六、對于從事國際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和船舶,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至我部,由我部作出融資船舶為企業自有運力的認定決定;對于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航運企業和船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后,符合本公告條件的,直接向申請人出具融資租賃船舶為企業自有運力的書面確認文件。
七、為積極穩妥推進融資租賃船舶作為自有運力的政策,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先以上海市為試點,對在上海市注冊的航運企業試行一年。今后視試點地區的實施效果,不斷完善并擴大試點范圍,逐步在全國推行。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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