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規范稀土生產經營活動,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的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暫行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工作中遇到的相關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
二〇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聯系電話:010-68205584)
附件: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暫行辦法.doc
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稀土戰略資源,規范稀土生產經營活動,保護環境,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國務院關于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產列為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特定礦種的通知》(國發[1991]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稀土礦產品和冶煉分離產品生產,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稀土礦產品,是指從混合稀土礦、氟碳鈰礦、南方離子型稀土礦等稀土原礦經采選后獲得的精礦及其他稀土礦產品(含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物)。
本辦法所稱稀土冶煉分離產品,是指稀土礦產品經冶煉分離后生成的稀土氧化物、鹽類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
第三條 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管理的稀土產品,包括稀土礦山和冶煉分離企業生產、銷售的稀土礦產品和冶煉分離產品,以及利用國外進口的稀土礦產品和從稀土廢舊物品中提取生產的稀土產品。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和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稀土開采、生產和出口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牽頭做好指令性生產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計劃的編制、下達、監督和管理工作。
有關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屬企業計劃申請的受理、初審、上報、下達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央企業負責所屬企業計劃申請的受理、初審、上報、下達和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屬地行政區工業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六條 稀土礦產品生產企業申請計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
(二)取得采礦許可證;
(三)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且列入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公告;
(四)取得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申請計劃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行業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
(二)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相關標準要求,且列入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公告;
(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達到相應安全生產條件。
第八條 企業申請計劃應填寫《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指標申請書》(見附件1)。
第九條 地方企業應于每年9月10日前向省級工業主管部門上報下一年度計劃申請書。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后,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資質條件及相關計劃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相關材料于每年10月1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上報下一年度計劃申請書,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總量計劃及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審查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上報的申請書,確定有關省(自治區)和中央企業計劃,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于本年12月10日前和下一年度6月10日前分兩批下達計劃。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根據國家下達的計劃,于20天內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企業,并將計劃分解落實情況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十三條 生產企業應建立計劃管理產品生產和銷售臺賬,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情況。
第十四條 地方企業應于每月5日(節假日順延)前向所在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報送上月計劃執行情況表(見附件2)。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匯總企業情況后,應于每月10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條 企業未獲得計劃指標,不得從事稀土礦產品和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的生產。
第十六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無計劃生產企業的清理,堅決依法關閉違法違規企業,禁止無計劃企業從事稀土生產,并配合國土、環保、工商、稅務、安監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對超計劃生產的企業,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計劃管理產品的生產,并對企業進行警告,核減下年度計劃。
第十七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對計劃管理、監督、檢查不力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超計劃生產的省(自治區)和中央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超計劃的產量核減該省(自治區)和中央企業下年度計劃。
第十八條 負責計劃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有關省(自治區)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自2012 年6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1.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指標申請書
2.稀土企業計劃執行情況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14690047.html
附件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指標申請書
申請單位(蓋章)
地址:
郵編:
負責人簽字: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國家稀土辦公室監制
基本情況 企業名稱
企業法人 成立時間
生產類型 □ 礦山 □ 冶煉分離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建設項目核準部門 核準文號
環評核準部門 核準文號
采礦許可證號 有 效 期
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號 有 效 期
生產經營狀況 原料類型
產品種類
(氧化物、鹽類等)
生產規模
年份
(前三年) 職工人數(人) 產量(噸) 總資產(萬元) 產 值
(萬元) 納稅額
(萬元) 利 潤
(萬元) 出口量(噸) 進口量(噸)
注:本表產量、進出口量為折成氧化物(REO)量,下同。
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包括股權結構、總資產、凈資產,生產能力、實際年產量,產品種類等)
本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包括:1、礦山開采消耗的資源儲量情況,礦產品產量、銷售去向和銷售量;2、冶煉分離企業采購的礦產品來源、數量(折REO),產品構成;3、購銷合同和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礦山企業申請下年度計劃指標依據的稀土資源儲量,生產工藝,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可另附頁)
冶煉分離企業申請下一年度指標需要采購的北方輕稀土、南方中重稀土礦產品數量(折REO)及主要來源,生產工藝、產品種類(分氧化物REO、鹽類等品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可另附頁)
所在地縣級工業主管部門對計劃申請的審查意見
主管領導簽字
單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市、州)工業主管部門對計劃申請的審查意見
主管領導簽字
單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區)工業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審查意見
主管領導簽字
單 位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
1.企業營業執照;
2.礦山企業合法開采范圍的圖件;
3.礦產品或稀土原料銷售合同、礦產品或稀土原料購買合同及其增值稅發票復印件;
4.采礦許可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環境評價報告批復文件、達到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年度證明、符合環保要求的稀土企業名單公告等文件的復印件;
5.稅務部門出具的年度納稅額證明復印件(前三年)。
附件2:
稀土企業計劃執行情況表
單位(蓋章):
生產
月份 本月產量(折REO,噸) 本月止累計產量(折REO,噸) 完成計劃比例(%) 年度計劃(折REO,噸)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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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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