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將第五條修改為:“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三、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四、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設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審批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委托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修改章程,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五、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六、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七、將第六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將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教育法第五十六條”。
本決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
2013-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領事協定》的決定
2009-02-28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暫行條例[失效]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將第一商業部和第二商業部合并為商業部的決議
1970-01-0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縣級直接選舉工作問題的決定
1980-02-12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失效]
1980-08-26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1998)
1998-11-0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2年修正)
2002-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03-1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已修定]
1980-09-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05-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
2005-10-27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2006-03-25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
2014-07-29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2017-02-07土地調查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2016-03-10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
2015-01-05青島市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1970-01-0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
2013-06-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流通產業發展重點工作部門分工方案的通知
2013-05-30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三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
2012-11-0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2012-07-12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
2011-06-1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興邊富民行動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
2011-06-05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0-01-08國務院關于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2010-08-1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0-07-16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201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