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號
《貴州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陳敏爾
2014年12月14日
貴州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收集、規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貴州省檔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
?。ㄒ唬h和國家領導人在貴州省的公務活動;
(二)外國政要、國際組織負責人在貴州省的外事活動;
?。ㄈ┍臼≈鬓k或者承辦的國際性、全國性重要會議;
?。ㄋ模┛h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者承辦的重大活動;
?。ㄎ澹┍拘姓^域發生的重大自然災害、突發性重大事件的處置活動;
(六)本行政區域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電子、聲像、標志性實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載體的原始記錄。
第三條 重大活動檔案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保管、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重大活動檔案工作機制,幫助解決相關問題。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重大活動檔案工作。
主辦、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主辦、承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
第五條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幫助主辦、承辦單位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開展業務培訓,定期檢查檔案工作情況。
第六條 主辦、承辦單位成立重大活動專項工作機構,應當有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參與;常設機構主辦、承辦的重大活動,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參與相關工作。
第七條 主辦、承辦單位在制定重大活動實施方案時,應當同時制定重大活動檔案工作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排重大活動檔案工作經費,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落實相關保障措施。
主辦、承辦單位制定重大活動檔案工作方案,確定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及保管期限,應當事先征求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在重大活動正式啟動后10日內告知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在5日內提出檔案管理工作意見。
第九條 承擔重大活動檔案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檔案專業知識,遵守檔案工作法律法規,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條 重大活動文件材料歸檔范圍:
(一)在重大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方案、請示、報告、通知、會議紀要、批示、批復、總結、賀電賀信、名冊等文字和音像材料;
?。ǘh和國家領導人,省、市(州)、縣主要領導參加重大活動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ㄈ┩鈬H組織負責人參加重大活動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ㄋ模┦芪蓞⒓又卮蠡顒拥男侣劽襟w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五)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基建、財務、審計等文字材料;
(六)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標志性實物和贈品;
(七)配合重大活動開展的其他活動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受委派參加重大活動的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在活動中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應當在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本單位同時歸檔。
第十一條 舉辦重大活動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員參與拍照、攝像等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對應當歸檔的重大活動文字、音像材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三條 應當歸檔的重大活動紙質文件、電子文件和音像材料等,主辦、承辦單位應按照國家規范標準進行檔案整理,并編制重大活動檔案歸檔說明。
第十四條 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對重大活動檔案進行全文數字化,做好重大活動檔案異質備份,提高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水平。
第十五條 保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庫房應當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設施。
第十六條 重大活動檔案的移交:
?。ㄒ唬┏闪m椆ぷ鳈C構主辦、承辦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活動結束后,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驗收不合格的,檔案工作人員不得撤離;
(二)常設機構主辦、承辦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活動結束后50日內,經主辦、承辦單位檔案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移交承辦單位檔案室。檔案保管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可能導致不安全或者損毀的,可以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
第十七條 對在重大活動檔案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重大活動主辦、承辦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⒅卮蠡顒游淖?、音像材料據為己有的;
(二)涂改、偽造、損毀、丟失重大活動檔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重大活動檔案的;
?。ㄋ模┪窗凑找幎ㄏ驀揖C合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或者移交不完整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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