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 49 號
《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業經2014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陳海波
二○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沈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通過技術進步,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經濟結構和用水工藝合理化等途徑,以最小的取水量滿足最大的用水需求,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使用市政供水或者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等管理工作。
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對日用水量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單位、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用水單位應當到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用水計劃指標,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用水單位的行業用水定額、近期水量平衡測試報告,并結合實際用水情況,負責核定并下達用水計劃指標。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辦理臨時用水計劃指標,并安裝計量水表。
第七條 用水單位的用水量、重復利用率、間接冷卻水循環利用率等項計劃指標由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按照年、季(分月)下達,并進行考核。
第八條 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應當繳納2至5倍累進超計劃加價水費(按現行水價計取)。
超計劃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費;超10%至20%的,加收二倍水費;超20%至30%的,加收三倍水費;超30%至40%的,加收四倍水費;超40%以上的,加收五倍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5‰的滯納金。
第九條 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在保證用水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再生水利用等節約用水技術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重復利用率低于同行業標準的,不予增加供水指標。
第十條 非居民用水單位、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定額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一戶一表,取消用水包費制,并逐步實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管理。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當每三年開展一次水量平衡測試工作。產品結構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復測。對不合理用水設備和工藝,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對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審考核。
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新建賓館、飯店、公寓、大型文化體育設施和機關、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住宅區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四條 市政供水企業和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用水設施的維修養護,防止水的漏損。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排放設備間接冷卻水;不得有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磚和砂石等浪費用水行為。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安裝或者更換用水設備、器具時,應當選用質量合格的節水型設備、器具。洗浴場所應當安裝節水裝置;營業性質的洗車場應當安裝使用循環水洗車設備。用水設備、器具不得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第十七條 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對節約用水工作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舉報浪費用水的單位和個人,經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核實后,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理:
?。ㄒ唬┪窗凑找幎ㄟM行水量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用水指標10%至30%,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ǘ┬陆āU建、改建工程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在對用水單位核定用水計劃時,應當扣減原計劃用水指標10%至30%,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ㄈ┪窗凑找幎ňS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扣減10%至30%的計劃用水指標,追繳當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ㄋ模I業性洗車業戶未按照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磚和沙石等,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五)因用水設施、設備、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10至20倍的加價水費。
第十九條 節水工作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秉公執法,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渡蜿柺谐鞘泄澕s用水管理辦法》(沈政發〔1993〕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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