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7條
第七條 【臨時安置方式】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9條
第九條 【臨時住所】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10條
第十條 【過渡安置物資質量】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過渡安置物資質量的規定。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25條
第二十五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編制】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11條
第十一條 【過渡安置地點的配套設施】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28條
第二十八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1條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條文注釋 就自然災害發生以后的重建工作進...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15條
第十五條 【過渡安置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過渡安置用地的規定。 過渡安置屬于臨時性行為,過渡安置占用的土地也就是臨時用地。所以對過渡安置用地應當按照臨...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29條
第二十九條 【災后重建規劃的內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地震災后...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3條
第三條 【指導原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16條
第十六條 【過渡安置中社會秩序的維護】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20條
第二十條 【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的規定。 地震災后評估工作是對地震造成的損失進行綜合評價的工作,地震災后調查評估是一項基礎性的工作,是為編制恢復重建規劃提供...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5條
第五條 【資金、力量的來源】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22條
第二十二條 【特定建設工程評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35條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清理保護方案】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條文注釋 本...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67條
第六十七條 【對資金、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使用情況的監督】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重建資金和物資監督管理的管理。 根據本條規定,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無論其來源,都應當對其數...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43條
第四十三條 【恢復重建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70條
第七十條 【檔案移交】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檔案移交的規...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44條
第四十四條 【災后重建用地的特殊規定】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72條
第七十二條 【公民檢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公民檢舉權...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45條
第四十五條 【對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條文注釋 本條是...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75條
第七十五條 【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處罰】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48條
第四十八條 【災后重建工程質量責任】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49條
第四十九條 【重建工程的竣工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重建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對工程竣工驗收作了規定:...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54條
第五十四條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的...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55條
第五十五條 【捐贈款物管理】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64條
第六十四條 【行政審批手續的簡化】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恢復重建中有關行政審批手續的要求。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行政許可的期限,有關法律、法規...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65條
第六十五條 【災后重建工作的政府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災后重建工作政府監督的總的規定。 政府監督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66條
第六十六條 【對資金、物資、房屋分配的監督】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災后重建資金、物質和房屋分配監督管理的規定。 為了保證資金、物質和房屋分配的公平,讓受災群眾滿意,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06-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關于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的決定
1996-12-30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000修正)
2000-10-3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誘殺裝置和其他裝置的修正議定書”》的決定
2002-04-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的決定
2006-04-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國和加拿大領事協定的決定
1998-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1998-11-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92-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已修定]
1988-04-1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地方性法規對法律規定的執法主體可否作出調整問題的答復
1996-09-20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25條
2011-05-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11條
2011-05-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28條
2011-05-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29條
2011-05-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3條
2011-05-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31條
2011-05-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4條
2011-05-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33條
2011-05-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5條
2011-05-16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釋義:第22條
201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