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全面提高市場運行監測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推動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工作,實現市場運行監測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制訂本考核辦法(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要考核市場運行監測和市場運行分析兩項工作內容,滿分100分,其中市場運行監測工作70分,市場運行分析工作30分。
第三條 各市(地)商務主管部門,省農墾、森工總局商務局(經貿局),省重點監測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省重點監測流通企業,省商務廳直屬有關單位為市場運行監測工作報告單位(簡稱報告單位)。
第二章 市場運行監測工作
第四條 報告單位要按照省商務廳印發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報表制度》、《重點流通企業監測統計報表制度》、《重要生產資料市場監測報表制度》及有關文件要求,科學確定監測樣本。考核得分標準(小計25分):
1、生活必需品監測樣本企業達到目標樣本數量的計6分,未達到的,按比例計分。
2、生產資料監測樣本企業達到目標樣本數量的計3分,未達到的,按比例計分。
3、重點流通企業監測樣本達到目標樣本數量的計10分,未達到的,按比例計分。
4、農村市場監測樣本達到目標數量的計3分,未達到的,按比例計分。
5、重點零售企業年度零售額合計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比例達15%的計3分,不足15%的,按比例計分(零售企業零售額以重點流通企業監測系統數據為準)。
第五條 報告單位要嚴格按照報表制度要求,認真做好數據督報工作,不斷提高數據報送率,及時、準確地填報各類統計信息。考核得分標準(小計40分):
1、生活必需品監測樣本企業報送情況計12分,各地得分為實際報送率×12分;
2、生產資料監測樣本企業報送情況計5分,各地得分為實際報送率×5分;
3、重點流通企業報送情況計18分,各地得分為實際報送率×18分;
4、農村市場監測系統報送情況計5分,各地得分為實際報送率×5分。
第六條 報告單位要加強數據審核,最大限度地減少數據錯誤,不斷提高數據質量。 樣本企業每發生一次報送錯誤,從報告單位總得分中扣除0.1分。
第七條 報告單位應做好省、市兩級《商務天氣預報》的信息報送和發布工作。考核得分標準(小計5分):
全年在黑龍江《商務天氣預報》發布市場信息200條以上的計2.5分,不足200條的,按比例計分。地方《商務天氣預報》全年文章點擊次數達5000次的計2.5分,不足5000次的,按比例計分。
第三章 市場運行分析工作
第八條 市場運行分析分為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兩種形式,滿分30分,其中綜合報告10分,專題報告11分,重要節日市場信息報送9分。
第九條 綜合報告分為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年中報告和年度報告。3月、9月為季度報告,6月為年中報告,12月為年度報告,其它月份為月度報告。月度、季度報告于月后10日前,年中、年度報告于月后15日前報送。考核得分標準(小計10分): 月度、季度報告每報送1次計0.5分共計5分,年中報告計2分,年度報告計3分。
第十條 綜合報告應包含的主要內容:
1、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含所屬縣、區)完成情況;
2、市場運行的主要特點及重點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3、消費結構升級情況;
4、擴大消費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5、市場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6、市場運行趨勢及判斷。
第十一條 專題報告為不定期報告。重點對市場運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做出跟蹤分析,或對與市場運行密切相關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形成調研報告。報告單位根據當地市場運行變化情況和省商務廳的部署要求確定報告主題和報送時間。考核得分標準(小計11分): 向省商務廳報送市場調研報告5份以上的計5分,5份以下的,按比例計分;調研報告得到政府領導批示的,每條批示加1分;按時完成省商務廳交辦的各項市場調研任務的計6分。
第十二條 重要節日市場信息報送。考核得分標準(小計9分):
按時報送春節、“五一”和“十一”黃金周節日市場信息,每個重要節日信息報送情況計3分。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三條 省商務廳對各報告單位市場運行監測工作進行定期評比,并將評比結果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每年對各報告單位市場運行監測工作進行一次考核。對考核成績優秀的報告單位及個人,省商務廳予以表彰,頒發榮譽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報告單位可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市場運行監測工作考核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龍江省商務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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