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98-09-27
現將國家旅游局《關于糾正旅游系統不正之風的報告》轉發給你們,望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迅速制止旅游系統出現的不正之風,對維護我國的聲譽和發展旅游事業關系很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立足全局,齊心協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和整頓,堅決剎住不正之風,為促進我國旅游事業的發展而共同努力。
各地區、各部門的涉外單位要認真檢查涉外活動中的問題,凡有收取回扣等不正之風的,都要堅決予以制止。
關于糾正旅游系統不正之風的報告
近年來,我國旅游事業有了較快的發展。但是,在大好形勢下,也出現了一些不正之風,其主要表現是旅游部門有些職工利用帶領旅游者去商店購物和到餐館吃風味餐的機會,從商店或餐館收取回扣。還有少數旅游部門的職工私收小費,套換外匯券,為收取回扣熱衷于向旅游者兜售商品。有的旅游經營單位為了增加收入,竟克扣旅游者的餐費和飲料費,損害了旅游者的利益。
這些不正之風產生了很不好的影響。有些外國旅游團因為被過多地拉去購物,減少了參觀游覽的時間而不滿。有少數人員為了多得回扣,把過多精力放在帶領旅游者吃風味餐和兜售商品上,致使服務質量下降,個別人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這類情況如不及時制止,必將損害我國的聲譽,影響旅游事業的發展,也會毀掉一批干部。為此,擬采取如下措施:
一、出售旅游商品的商店、接待旅游客人的餐館,不得用給個人和單位回扣(包括優待券和實物或其他報酬)的辦法來招攬顧客。旅游部門的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從商店、餐館收取回扣(包括優待券和實物或其他報酬)。
二、旅游部門的任何個人,不得接受旅游者付的小費和贈送的禮品。其贈送的禮品,如實在推辭不掉,應交公。
三、旅游部門的任何個人,不得用替旅游者購物、付款等形式套換外匯券,更不得進行倒賣。
四、各旅游經營單位,不得克扣旅游者的餐費、風味餐費和飲料費,不得巧立名目向旅游者多收費。
五、旅游經營單位和業務關系單位搞聯營、入股,所得紅利應作為營業收入,不得分給個人。
六、接待國外旅游者的賓館、飯店,可設出售外文書刊的櫥窗,也可由翻譯導游人員代為介紹和推薦。旅游者可在賓館、飯店購買或訂閱。旅游部門的職工不得直接向旅游者推銷書刊或其他商品。
七、銷售旅游商品是旅游業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也是旅游者的需要,各級旅行社要把旅游者購物列入旅游團(者)的活動日程,有組織、有計劃地加以安排。
翻譯導游人員,利用適當時機帶領旅游者去商店、書店購物,體現了為旅游者服務的精神,做得有成績的,旅行社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或報酬。
各級旅游行政部門和旅游經營單位,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遵紀守法教育,教育職工擺正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遵守上述規定,抵制和糾正不正之風。對違反規定者,根據情節給予處分。翻譯導游人員接待來我國旅游的客人,任務是光榮的,責任是重大的,他們的舉動關系到我國人民在國外旅游者心目中的形象,應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業務水平,發揚我國外事工作的優良傳統,為增進我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為發展我國旅游事業作出貢獻。
旅游商品經營單位和飲食服務行業,要通過改善經營管理,提供優質服務來擴大銷售,增加盈利,絕不能采取給回扣等不正當的手段拉生意。
鑒于這些問題牽涉面廣,情況復雜,需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商業、輕工和飲食服務行業等)密切配合,協同動作,徹底糾正,使我國旅游事業得以更好地發展。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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