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物資管理分散,紀律松弛的情況十分嚴重。不少地方和企業不按國家計劃接受訂貨,不按需要安排生產,不認真執行國家訂貨合同,超產不按規定上交,擅自動用、自銷國家統配物資,使國家物資分配計劃很難安排和組織實施,國家重點建設受到影響,計劃外的重復生產、重復建設難以控制。這種情況,現在還在繼續發展。如不堅決加以制止,不僅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將遭到破壞,而且也會助長經濟領域中的不正之風和投機倒賣統配物資的犯罪活動。為了適當集中物力保證國家重點建設,糾正經濟領域的不良風氣,必須切實整頓和加強統配物資的管理。為此,通知如下:
一、各個地方、部門和企業,都要嚴格執行國家計劃,按計劃接受訂貨,按需要的品種規格生產,不能利大大干、利小不干。今年鋼材、有色金屬、木材、水泥、煤炭、汽車、廢鋼鐵等統配物資,凡是還沒有按國家計劃接受訂貨的,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省、市、自治區必須在九月十五日前向國家計委補報資源。不按國家計劃接受訂貨的企業,要相應扣減企業利潤留成,并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不執行國家訂貨合同的,要按《經濟合同法》嚴肅處理。
二、任何地方、部門都不準擅自動用國家統配物資資源,地方分成產品的范圍和比例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擅自動用的,要相應地扣減國家分配給他們的物資。自文到之日起,繼續動用的,除扣減分配指標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三、企業的產品自銷,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執行。自銷數量超過國家規定、尚未發貨的,應即撤銷訂貨合同;已經發貨的,要扣減企業下年度的自銷數量。
四、重點企業超產的統配產品,應按規定上交國家統一分配。一九八三年的超產統配產品的分配,除煤炭、石油已有規定外,其它統配產品,凡由國家組織超產的,應全部上交國家分配;其它超產的,上交國家百分之七十。
五、(注解:關于林木采伐問題,現按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關于木材留成、木材購銷、木材加工中產生的小材小料價格問題,現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活躍農村經濟的十項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要保護好現有森林,嚴禁計劃外采伐和亂砍濫伐,從一九八四年起,切實執行木材計劃“一本帳”的制度。不許超計劃砍伐森林,不搞木材留成,林區和毗鄰地區不開放木材自由市場,不搞議購議銷。對少數經濟困難的少數民族地區,經國家批準,可用一部分木材搞協作換糧食等物資。林業企業和集體林區社隊在采伐、造材、加工中產生的小材小料,可由各地區有計劃地組織交流,但價格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
六、企業為完成國家統配物資生產計劃所需的燃料、電力、原材料、備品配件,以及運輸等條件,有關部門、地方要切實負責按計劃保證供應。對生產統配物資的企業用電和重點水泥廠所需水渣,分別由水電部和冶金部負責安排,優先保證供應。
七、物資供應要切實貫徹集中物力保證重點的方針,實行擇優供應。各級物資部門要積極組織資源,對國家計劃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指令性調撥產品生產任務的需要,給予優先安排,并積極組織配套承包供應,加以保證。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計劃外項目,對那些產品無銷路、消耗高、質量差的企業,要停止或限制供應物資。
八、國家物資局對統配物資的訂貨、調度工作應加強管理,對現由工業部門管理的統配物資的訂貨、調度工作也應加強監督。
以上各項,請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立即向所屬企業進行傳達部署,認真貫徹執行,并由國家經委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物資局負責督促檢查。執行情況于九月底以前報國務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達鴻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律師協會會員,現任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豐富的訴訟和非訴的經驗。擅長處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合同糾紛、房產糾紛、婚姻家庭、公司股權并購及各類刑事案件。自執業以來,承辦過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合同、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同時兼任多家企業常年法律顧問。經辦的刑事案件中,有多人被取保候審或被宣告緩刑;在經濟合同事務以及債權債務方面,從事法律成功的為當事人追回多催不還的欠款以及貨款;在勞動工傷方面,為勞動者追回拖欠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工傷事故方面,抓住關鍵點,成功為當事人申請認定為工傷,實現勞動者的權益最大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正)
2009-02-28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選舉辦法
1994-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998)
1998-11-04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的決定
2002-06-29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于中俄國界東段的補充協定》的決定
2005-04-27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1996-05-15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95-0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決定
1988-07-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
1983-03-05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1992-02-2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情況的報告》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結束工作的建議的決定
1999-12-2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03-15音像制品管理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籍船舶航行長江水域管理規定(2019修正)
2019-03-0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9)
2019-03-0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
2019-04-1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01農藥管理條例(2017修訂)
2017-03-16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5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4-12-16國家宗教事務局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13-12-31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2011修訂)
2011-01-08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2011-10-28企業債券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高溫干旱防御應對工作的通知
2013-08-0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布遼寧大黑山等21處新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
2013-06-0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廣東省縣際間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
2013-04-10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2-11-09國務院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
201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