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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以下簡稱高校畢業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關乎經濟發展、民生改善和社會穩定。2013年,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總量壓力繼續加大,結構性矛盾十分突出,就業任務更加繁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要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深入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近年來,國務院堅持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和鼓勵創業的方針,實施就業優先戰略和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圍繞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區也結合實際制定了一些有本地特色的具體政策,對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目前情況看,有的政策尚未落實到位,政策效應尚未得到充分發揮。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對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落實情況組織一次集中檢查,逐項督促落實。對尚未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要抓緊研究制定,盡快實施,并跟蹤了解落實情況;對其中門檻高、手續復雜的,要本著盡可能方便高校畢業生享受政策的原則,制定簡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實降低門檻、簡化程序;對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響政策落實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確保政策順利實施。同時,要適應新的形勢和特點,積極創新,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就業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政策知曉度。
二、拓寬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轉方式、調結構的進程,積極為高校畢業生開發就業崗位,尤其要充分發揮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智力密集型產業、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發展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拉動作用。在制定產業發展規劃時,要同時制定人才培養、吸納、引進計劃。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進一步落實社保補貼、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鼓勵其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大力宣傳民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和突出貢獻,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民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就業。引導國有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吸納更多高校畢業生就業。結合推進城鎮化、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進程,加大財政投入,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發城鄉基層特別是城市社區和農村公共管理及社會服務工作崗位,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統籌實施基層服務項目,規范崗位管理,健全保障機制,落實和完善生活補貼、社會保險、期滿就業服務等政策,積極促進服務期滿人員就業創業。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崗計劃試點,選拔一批高校畢業生到鄉鎮擔任特崗人員。加大面向基層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力度。建立健全征集高校畢業生入伍服義務兵役的政策體系和長效機制。逐步擴大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規模,鼓勵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科研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項目實施。
三、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完善創業政策,加強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大力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尤其要鼓勵高校畢業生創辦國家和地方優先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業,支持通過網絡創業帶動就業。各高校要將創新創業教育融入專業教學和人才培養全過程,并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鼓勵在校生積極參加創業教育和創業實踐活動。鼓勵高校與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合作開展創業培訓和實訓,從2013年起,將創業培訓補貼政策期限從目前的畢業年度調整為畢業學年(即從畢業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個月)。各地區要對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進一步放寬準入條件,降低注冊門檻,創業地應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稅費減免等政策扶持。加大政策傾斜力度,積極推進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為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提供項目開發、開業指導、融資、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
四、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
各地區、各高校要切實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和職業指導。各高校要加快推進就業指導課程和學科建設,全面開展職業發展教育和就業指導,著力提高就業指導課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專兼職結合的職業指導師資隊伍建設,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個性化的咨詢輔導。支持高校發揮自身優勢,實行校企對接,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校園招聘活動。高校開展的校園招聘活動,可納入公共就業服務大型專項活動項目給予適當支持。各地要充分發揮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的作用,廣泛開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進校園活動,幫助高校畢業生及時了解就業形勢、就業政策和企業用人需求。廣泛收集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信息,及時向高校和高校畢業生提供,并組織開展分區域、分行業、分層次的專場招聘活動。健全全國就業信息公共服務網絡平臺,實現與高校校園網互聯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動互聯平臺等多種渠道發布就業信息,切實降低求職成本。允許高校畢業生在求職地(直轄市除外)進行求職登記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納入本地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范圍。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從高校畢業生的實際需要和便利出發,統一服務標準,優化服務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業服務。
五、開展就業幫扶和就業援助
大力加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綜合運用各項政策措施和服務手段,力爭使每一名有就業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年底前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做好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后實名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各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及時了解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情況,依托基層服務平臺,一對一地開展服務。對有就業意愿的,及時提供用人信息;對有創業意愿的,組織其參加創業培訓,提供創業服務,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對暫時不能實現就業的,要通過擴大就業見習和職業培訓規模,組織參加就業見習和職業培訓;對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各地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適當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本生活補助標準;對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應按規定給予補貼。
各地區、各高校要將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作為幫扶的重點,認真開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畢業生的求職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幫扶。從2013年起,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可給予一次性求職補貼,補貼標準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所需資金按規定列入就業專項資金支出范圍。
要進一步促進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就業。各地區、各高校要高度重視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給予必要的幫扶與指導,鼓勵他們自主創業。承擔對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務的地區要組織本地用人單位積極面向受援地高校畢業生開展各類招聘活動,并將到本地求職的受援地高校畢業生納入就業扶持政策范圍。承擔對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務的中央企業要結合援助項目建設,積極吸納當地高校畢業生就業。
六、大力促進就業公平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大力營造公平的就業環境。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不得對求職者設置性別、民族等條件,招聘高校畢業生,不得以畢業院校、年齡、戶籍等作為限制性要求。規范簽約行為,任何高校不得將畢業證書發放與高校畢業生簽約掛鉤。加大人力資源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招聘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及時糾正性別歧視和其他各類就業歧視現象。規范國有單位招聘行為,完善公務員招考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國有單位招聘信息統一公開發布制度,加強國有企業招聘活動監管,在國有企業全面推行分級分類的公開招聘制度,切實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加大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后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號)的要求,研究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具體意見,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要指導督促各地制定實施辦法,切實落實允許包括專科生在內的高校畢業生在就(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的政策(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推動高等教育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要深入推動教育體制改革,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產業升級的需要,合理確定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發展規模,改善人力資源供給結構。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逐步建立高校教學質量外部考評機制,指導高校加強實踐教學,著力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實踐能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完善相關政策和激勵措施,創新技能人才培養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職業發展通道。加強經濟社會發展對高校畢業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需求預測和發布制度,完善就業狀況的反饋機制,引導高校合理調整專業設置。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和重點產業人才供需對接機制,超前部署重點產業相關專業設置和培養計劃,努力實現人才培養、社會需求和就業的良性互動。
八、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組織領導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擺在重要位置,落實責任、各方努力,加強引導、綜合施策。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列入政府政績考核內容,明確具體目標、工作措施和進度,把責任落實到地方、部門和高校,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實緩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困難,切實保障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水平不降低,并力爭有所提高。要充分發揮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和協調機制,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各項就業服務工作開展所需經費。要密切關注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加強分析研判,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同時要研究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難問題的長遠措施。要加大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宣傳力度,重點宣傳新時期就業方針和就業創業政策措施,以及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創業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擇業觀,將個人理想融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進程中,到城鄉基層、到中小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成長成才、建功立業。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緊制定實施辦法,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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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姜云章律師,法學學士,現為四川弘澤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本律師要求自己以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態度、高度的工作責任感有效地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本人的執業理念。 在辦案過程中逐步形成了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細致、法律分析全面精準、應訴策略高效專業的執業特點,成功代理了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各類法律案件, 在職業過程中,本律師深刻的明白只有自身理論知識的不斷積累提高,才能更好地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況和日趨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中解決實際的案件,才能更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才能給自己的當事人提供更優質的服務,因此本律師一直致力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研究。 同時,本律師堅持“團隊合作贏未來”的信念,摒棄“單打獨斗、個人英雄主義”的陳舊觀念,努力探索團隊合作運營的最佳模式,以調動團隊成員的所有資源和才智,以期實現自愿的最佳配置從而實現在法律范圍內以最小的成本盡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驅除所有不和諧和不公正現象。 本著“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執業宗旨在追求公平正義的法律道路上不斷探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
1970-01-0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2011-02-2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5)[失效]
1975-01-17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2000修正)
2000-12-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領事條約》的決定
2003-02-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定
1997-12-1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
1979-02-2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武漢、九江、蕪湖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決定
1991-10-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92-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
1996-10-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決議
2001-04-2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2014修訂)
2014-11-27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
2014-07-29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修正)
2019-03-24政府投資條例
2019-04-1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食鹽專營辦法》修訂
2018-01-04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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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5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流通費用提高流通效率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3-01-11國務院關于無錫國家傳感網創新示范區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的批復
2012-08-05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2012-06-04國務院關于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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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
2010-04-07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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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