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不少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違反國家財經制度,私設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屢禁不止。這是造成國家財政收入流失,消費基金增長過猛的重要原因之一,不僅助長了奢侈浪費,而且腐蝕干部,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為此,國務院決定,結合開展1989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對私設的“小金庫”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和檢查。現通知如下:
一、清理、檢查“小金庫”,是治理整頓、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措施,具有重要的意義。各級黨政領導一定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排除干擾,把清理和檢查“小金庫”切實抓好。要通過清理和檢查“小金庫”,嚴肅紀律,加強法制,把非法侵占的收入收回來,把各項財務收支納入正常渠道,嚴格管理。
二、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除了黨費、團費、工會會費、稿費提成和職工互助金等項目外,凡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的收入,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未在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都要進行清理和檢查。這次清理、檢查,主要是1988年和1989年列入“小金庫”的各項收支,以及歷年滾存的“小金庫”結余。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小金庫”的各項資金一律停止支付,違者要從嚴處理。
三、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都要由單位領導親自掛帥,認真做好思想動員,組織落實和安排部署工作,組成有財會負責人參加的專門班子,迅速開展自查。要主動清理本單位(包括所屬內部單位和企業的分廠、車間、班組和科室等)私設的各種形式“小金庫”,如實上報“小金庫”的各項收支金額,不得隱匿不報或避重就輕、報小不報大。發現有這類情況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財會負責人的責任。自查的截止期限,最遲不得超過12月15日。各地區、各部門已列入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重點檢查的單位,都要把“小金庫”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進行檢查。此外,還要組織力量,選擇一批單位,對“小金庫”問題進行重點抽查,嚴防走過場。經過這次清理和檢查以后,所有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私設“小金庫”。
四、對于清查出來的各項“小金庫”資金,要嚴格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凡在自查期限內,單位主動自查自報的“小金庫”資金,已用于生產和集體福利的,要轉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在自有資金項下作列收列支處理;已用于職工獎金、實物、補貼、津貼的,要納入單位獎金發放總額,按規定補交獎金稅;余額部分,不分資金來源,一律上交財政50%,單位留用50%。留用的款項,全部轉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的帳目,作單位自有資金管理。
對不認真自查而被上級派出的檢查組查出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凡已經支用的,不分資金用途,全部由單位用自有資金補足,上交財政;余額部分,全部沒收,上交財政,并處以罰款。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的,還要追究單位領導和財會負責人的責任。在自查和被查中,如發現有貪污等觸犯刑律行為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要發動群眾積極舉報,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要適當給予獎勵。對有打擊報復行為的,要從重從嚴處理。
五、清理和檢查“小金庫”的工作,由各級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要指派專人負責這項工作。各級銀行要積極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工作做好。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大檢查辦公室,要在同級銀行開立“清查小金庫資金”專戶。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應交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均由單位財務會計部門集中,并按其隸屬關系(中央、省區市、地市、縣區)直接匯交同級大檢查辦公室在銀行開立的“清查小金庫資金”專戶。如有拖延不交的,按違反財經法紀論處。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和財政部門以及派出的工作組、檢查組,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應交的各項“小金庫”資金及時收繳入庫。
六、有關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定,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另行制定,下達執行。部隊各單位的“小金庫”如何清理和檢查,請解放軍總后勤部根據本“通知”精神,作出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和國務院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備案。
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只適用于清理和檢查“小金庫”,對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中其它問題的檢查和處理不能沿用。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2019-06-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安哥拉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2007-04-27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四)
1992-04-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1992)
1992-07-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1993)
1993-02-2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10-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0-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1995-02-28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1998-03-10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89-04-0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設立中國農業銀行的決議
1970-01-0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長江南京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決定
1986-01-2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武漢、九江、蕪湖港對外國籍船舶開放的決定
1991-10-3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決定
1990-04-04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1991-04-03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已修定]
1996-07-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時間的決定
1997-07-0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
2000-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006-04-2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風景名勝區條例(2016修訂)
2016-02-06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專利代理條例(2018修訂)
2018-11-0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修正)
2018-09-18科學數據管理辦法
2018-04-0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2013年修正)
2013-12-07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6-27中華人民共和國第634號國務院令
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