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關于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對各種基金進行清理登記的意見
為了繼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進一步做好治理亂收費工作,理順分配關系,保證新的財稅體制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現就清理登記各種基金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地區、各部門以各種形式向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籌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執行的各種基金(包括各種資金、附加,下同),均應清理登記。
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捐贈建立的基金、基金會募集建立的基金以及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提取建立的專用基金,不屬清理登記范圍。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以下簡稱《決定》)發布之前開征的各種基金,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審核,確需保留的,應報財政部備案。《決定》發布之后開征的各種基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負責組織清理登記,并將清理登記情況和初審意見于1995年8月30日前報財政部審核。
三、全國清理登記各種基金的工作由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負責,辦公室設在財政部。各地區、各部門清理登記各種基金的工作由同級財政(財務)部門會同審計、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實施。上級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對下級部門清理登記各種基金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將組織檢查組到一些地區進行重點檢查。
四、審計署將結合今年財政收支審計,對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各種基金進行重點審計。
五、對不按規定如實清理登記、隱瞞不報的基金,一經發現,審計部門要將其全部沒收上繳財政。對需追究領導責任的,要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六、清理登記各種基金是控制固定資產投資、消費基金過快增長和抑制通貨膨脹的一項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敗、治理亂收費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及時協調,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群眾來信來訪。
七、有關清理登記工作的具體事項,由財政部會同審計署、監察部另行通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2015年修正)
2015-04-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的決定
2010-08-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科威特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的決定
2008-04-2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
2007-12-2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制止在用于國際民用航空的機場發生的非法暴力行為以補充1971年9月23日訂于蒙特利爾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的議定書》的決定
1998-11-0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02-08-2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2006修訂)
2006-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6-10-29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10-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80-09-10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辦法
1993-03-15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2019修正)
2019-03-0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2018修正)
2018-03-19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2018修正)
2018-09-18科學數據管理辦法
2018-04-02工程咨詢行業管理辦法
2017-11-06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失效]
1984-09-18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2011-10-28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1修訂)
2011-01-0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
2013-05-10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2012-11-13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2012修訂)
2012-11-09國務院關于表彰全國“兩基”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決定
2012-09-05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知識產權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2-04-2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
2012-04-17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
2011-12-05國務院關于同意將浙江省嘉興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2011-01-2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農業部關于加快轉變東北地區農業發展方式建設現代農業指導意見的通知
2010-11-3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
2010-04-07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
200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