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使用權登記申請與權證頒發】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
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參見]《土地登記規則》
《房屋測繪管理辦法》
《建設部關于頒布全國統一房屋權屬證書的規定》
《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認真做好房屋權屬證書印制工作的通知》
《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貫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記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切實加強和改善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關于重申房地產抵押登記必須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緊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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