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釋義】 本條是關于非農業建設的用地原則以及禁止破壞耕地的規定。
一、我國耕地面積少,人均耕地僅占世界人均數3.75畝的47%,隨著人口的增加,到 2010年和 2030年,人均耕地將降到1.43畝和1.34畝,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而要保護耕地,就必須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進行項目選址時,都必須貫徹節約使用土地的原則,能夠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本條第一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了禁止在耕地上從事活動的范圍。占用耕地建窯,是指占用耕地興建各種類型的磚瓦窯、石灰窯等;占用耕地建墳,是指占用耕地興建“椅子墳”、堆墳堆等。這兩種行為對耕地造成的破壞是難以恢復的,因此必須嚴格加以禁止。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必須依法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進行。
三、本條第三款規定了禁止在基本農田上從事活動的范圍。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是指占用基本農田種果樹和挖魚塘。近年來,一些地方在耕地上種果樹、挖魚塘,占用了大量耕地,且這些耕地被占用以后再恢復成耕地的難度比較大。據有關部門統計,1991—1994年發展果園占用耕地40萬畝以上的有9個省,果園占用耕地在整個農業結構調整占用耕地面積中的比重,有12個省在50%以上。魚塘占用耕地在農業結構調整中比重由:“七五”期間的4.42%上升到“八五”期間的10.05%。因此,對于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這種農業結構調整,新法是禁止的,其目的是保住“基本農田”這塊全國人民的保命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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