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對土地違法行為負有依法進行查處的職責,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但是,也有可能出現不履行、不正當履行職責或者超越職權等瀆職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讀職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多種多樣,本條將其概括為三種,即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或者放棄履行職責的行為。所謂濫用職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或者超越職權的行為。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為徇個人私利或者親友私情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行為。對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上述該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有關部門應當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依法追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刑事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讀職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侵犯的客體都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正常管理活動。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讀職犯罪都是其不適當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權的行為,都是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其行為可能侵犯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還可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從本質上說,都是危害國家土地行政管理權力的行使、侵犯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的行為。2.犯罪主體都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不適當履行職責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甚至情節惡劣,后果嚴重,構成了犯罪,應受刑事追究。為警戒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本條對其瀆職犯罪作了原則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是指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包括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行使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職權的人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如司機、門衛、清潔工等,不能成為瀆職犯罪的主體。3.瀆職行為只有在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這是認定瀆職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標準。瀆職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視其情況,分別量刑:1.犯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多人重傷的特別嚴重后果的,以及造成特別嚴重政治影響的。2.因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因主觀惡性大,應給予較重的處罰,對犯罪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刑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些瀆職犯罪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而不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對瀆職犯罪的一般規定進行處罰。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犯罪及其處罰。構成本罪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徇私情,實施了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并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對不符合征用占用土地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明顯低于其本身價值的出讓金額,非法出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次數多、面積大,嚴重超越權限,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使國家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等情形。根據該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所謂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耕地大面積毀壞,土地資源大量流失以及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等情形。
三、依法追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雖有玩忽職守、濫有職權、徇私舞弊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所謂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律或者法規,按行政隸屬關系,對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人員給予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8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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