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ǘ┱厥聶C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ㄈC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釋義】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是為了對肇事逃逸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輛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進行補償而設立。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搶救治療,彌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可能遺留的保障盲區,《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同時,又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制度。
應當注意的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與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預先支付搶救費用在性質上是完全不同的。保險公司預先支付搶救費用,是事先履行了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并不是履行合同義務,而是實現社會救助的職能。但根據法律規定,二者在墊付后,均可向責任人進行追償。
【關聯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75、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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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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