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釋義】
理解本條的關鍵在于明確機動車、道路的范圍。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載人汽車、載貨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輪式專用汽車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其中的公路,是指連接城市之間、城鄉之間、鄉村與鄉村之間的按照國家標準修建的,由公路主管部門驗收認可的道路;其中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胡同里巷;其中的廣場,是指城市規劃在道路用地范圍內,專供公眾集會、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場地;其中的公共停車場,是指規劃在道路用地范圍內專門劃設出供車輛停放的車輛集散地。根據上述對道路內涵的界定和外延的列舉,我們可以得出道路以外的地方,是指除了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之外的,能供機動車停放或者通行的地方。
道路以外的地方由于車輛少、行使速度慢等多種原因,一般很少發生事故,所以對于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發生事故,只在附則中規定“比照適用”即可。
【關聯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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