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釋義: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的,職工就醫治療原則上不受第二、三、六款規定約束,按照普通人就醫標準。單位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照統籌地機關和事業單位相關標準。舉例:08年公布實施的規定有《陜西省省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西安市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漢中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延安市市級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等。西安市規定: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以城市間交通票據或住宿費票據為憑據,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不憑票報銷。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的補助標準為:省外50元,省內各地市、西安市內各區縣30元(不含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六區和西安咸陽國際機場)。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按一天計算核報伙食補助費。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釋義:目前國家并無統一標準,各省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相應的標準。陜西省:《陜西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陜勞社函[2007]
710號)。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釋義:對停工留薪期確認不服的,可以向省級鑒定機構申請重新確認。是否可以按上述規定延長等情況都可以在重新鑒定確認程序中提出相關的事實和理由。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
釋義:生活護理費支付的前提是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提醒當事人如果工傷職工需護理,務必注意勞動能力鑒定表中護理級別欄中應注明護理級別,如果沒有注明可以申請重新鑒定。#p#分頁標題#e#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釋義: 重點理解單位未辦理工傷保險的情形: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差額;
2、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單位補足差額;3、社保義務:單位未辦理養老保險的,單位應補辦。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釋義:
重點理解:工傷職工在工傷待遇勞動仲裁中既可以提出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如果未辦理社保的,也可以提出要求單位補辦社保等要求。“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是職工工傷傷殘待遇的內容之一。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釋義:《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西安市標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支付的標準為:五級→24個月,六級→21個月,七級→15個月,八級→12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6個月。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釋義:主要為三方面的待遇: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傷殘輔助器具待遇。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p#分頁標題#e#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釋義:重點理解:1、“停工留薪期”職工有權“停工”,應該享受停工的權利。2、第二款“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中“工傷”既包括原始工傷也包括未“停工”而新產生的工傷。3、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前死亡的是否可以享受第一款之待遇?答:因工傷原因死亡可以,非因工傷原因死亡是否可以無規定,筆者認為可以。4、五級-十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或者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如何處理呢?無相關規定,有待于進一步討論。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釋義:舉例:《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陜勞社發[2008]63號)以及《西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釋義: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其工傷待遇完全享受的前提是宣告死亡。就是說,先可以領取一半,另一半需要等事故發生后兩年多時間后方可領取。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釋義:正確理解:停止享受的意思是以前享受過的或者能夠確定可以享受的繼續有效。舉例:職工手指斷離,拒絕接指治療的,停止享受傷殘待遇。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釋義:
重點理解: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舉例:張三為甲單位員工,承包了第一車間,后車間員工李四工傷,因為李四的勞動關系在甲單位,所以由甲單位承擔李四工傷保險責任。#p#分頁標題#e#
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釋義:除非職工實際參加出境國家或者地區工傷保險的,否則工傷保險責任關系依據中國法律處理。現實中會有這樣的情形出現:職工出境工作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按照當地法律規定不屬于工傷,而按照中國法律屬于工傷,如何處理?答:原則上按照當地法律辦理。如果顯失公平,則可以參照中國法律適當判處。
第四十三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釋義:新認定的傷殘等級只是針對新傷認定的等級,而不包括舊傷的成分,也不參照舊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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