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災后重建用地的特殊規定】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災后重建用地的特殊規定。
災后重建用地可以打破正常的用地審批程序,采用邊建設邊報批的方式使用土地,但是需要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經過批準;二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先行安排使用土地,然后再補辦必要的審批手續。
用地的審批手續按照土地類型不同而不同,對于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先辦理征地手續,然后再出讓或者劃撥;對于使用國有土地的,可以直接辦理出讓或者劃撥手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取得土地劃撥文件。同時,按照《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在需要通過劃撥或者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需要取得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取得該證的程序按照是由劃撥方式取得用地還是由出讓方式取得用地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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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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