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條文注釋
婦女、兒童,分別指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
猥褻,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進行性交以外的淫穢行為。就猥褻婦女而言,并非所有猥褻婦女的行為均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因為猥褻婦女的行為構成本罪必須違背婦女的意志、以強制的方式實施。這種強制的方式包括暴力、脅迫或其他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行為。就猥褻兒童而言,猥褻方式上則沒有強制性的要求,只要有猥褻兒童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但行為人無奸淫的目的,這是本罪與強奸罪相區別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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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1、42、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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