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從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提高商品零售的營業稅稅率。現通知如下:
一、“商品零售”營業稅的稅率,由3%提高到5%:“其他飲食業”營業稅的稅率,由3%提高到5%。
二、繼續執行國有糧食企業按國家平價零售糧食、食油免稅的規定。“八五”期間,對糧價放開地區的國有糧食企業,按地方政府定價零售的糧食、食油,也繼續給予免稅照顧。
三、繼續執行零售農業生產資料免征營業稅的政策。
四、“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提高以后,從事批零兼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批發業務和零售業務分別記帳、分別核算。稅務機關分別依照“商品批發”和“商品零售”的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對不按規定分別記帳、分別核算的,一律按“商品零售”5%的稅率計算征收營業稅。
五、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是一項重要的工作,牽涉面廣,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好各項工作,保證提高商品零售營業稅稅率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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