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司法部(88)司發公字第047號《關于下發<公證費收費規定>的通知》下發后,各地在執行中提出了一些問題,為此,特作如下補充說明: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合同是新出現的合同,與房屋轉讓同屬于不動產轉移一類,可以依照收費標準表第11項規定收費。
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公證費以承包期內上交利潤總額作為標的額,按經濟合同的收費標準收費。
三、遺贈扶養協議公證費按件收費,每件收取10-50元。
四、公證書按每個當事人一份發給。當事人要求多發的,均按每份5元收費。
五、第十四項規定的翻譯費,當事人要求公證處提供翻譯的,根據文化部文出字(84)1791號《關于轉發<書籍稿酬試行規定>的通知》規定,按每千字14元收取,不足1千字的按1千字收取。外文打字和外文校對,分別按每千字2-5元收取。
六、收費標準表說明中“當事人難以舉證而要求公證機關到外地對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由當事人按實際支出費用支付。”遇到這種情況時,當事人可按當地機關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公證人員的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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