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銀行從我國取得的存放款利息所得征收所得稅問題,在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和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都已有原則規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幾個有關的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國銀行按國際銀行同業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可以從寬掌握,暫不征收所得稅。
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經營外匯存放款信貸業務的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也按照上項規定辦理。
二、外國銀行按不高于銀行間拆放利率貸款給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利息所得,可以比照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稅收優惠規定辦理。
三、我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我方按不高于其買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的利息,可以暫不征收所得稅。
四、外國銀行和個人在我國國家銀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銀行或存款人所在國存款利率的,給予免稅。(注解: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財政部《關于外國銀行從我各省、市、自治區信托投資公司取得的存貸款利息可以免征所得稅的通知》規定:“一、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從外國銀行吸收外匯存放款支付給外國銀行的利息,可以比照外國銀行從我國國家銀行取得存款、貸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的規定辦理。二、各省、市、自治區批準成立的信托投資公司,凡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批準對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也可以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五、對外國銀行從我國取得的存款、貸款利息所得,凡是需要按照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細則以及有關規定給予免稅優惠的,都須由接受貸款、吸收存款或承擔延期付款的我國國家銀行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出有關協議、合同和利率資料,報送當地稅務機關核定。未辦理報請核定手續的,不得自行免予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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