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編報及審計工作,財政部印發了《關于編制1999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報告的通知》(財外字〔1999〕626號)。為了將上述文件中對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提出的要求與財政部已經頒發的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結合起來貫徹執行,經研究商定,現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中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受委托對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及《關于做好1998年度企業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通知》(財協字〔1999〕14號)等的有關規定,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
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主管財政機關對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報表編報及審計的特殊要求。對于財外字〔1999〕626號文件第二部分第1款規定的內容,各地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要求企業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或單列附表著重披露有關內容。注冊會計師對此應當予以充分關注,并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處理。
三、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注冊會計師獨立執行審計業務或要求會計師(審計)事務所簽訂業務約定書以外的其他業務質量保證協議。
四、注冊會計師執行其他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時,也應當遵循《關于做好1998年度企業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通知》(財協字〔1999〕14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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