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釋義:第4條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釋義】 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的一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換句話說,只要在中國境內進行民事訴訟,就必須遵守本法。這里所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不但包括我國的領土,領海,和領空,還包括我國...
民事訴訟法釋義:第32條
第三十二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釋義】 海難救助,是指對海上遇難的船舶及所載的貨物或者人員給予援救。實施救助的外力量,可能是從事救助的專業單位,也可能是鄰近或者經過的船舶。救助活動完成后,實施救助的一方有權要求被救助的一方給...
民事訴訟法釋義:第48條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釋義】 審判...
民事訴訟法釋義:第72條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 鑒定部門及其指定的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 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釋義:第66條
第六十六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釋義】 質證,是指在法庭上當事人就所提出的證據進行辨認和質對,以確認其證明力的活動。質證是當事人實現訴權的重要手段,是法院認定事...
民事訴訟法釋義:第58條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釋義】 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表人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
民事訴訟法釋義:第92條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
民事訴訟法釋義:第103條
第一百零三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 (...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57條
第五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69條
第六十九條 【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60條
第六十條 【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111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搜查證】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搜查時出示法律憑證的規定。 搜查證是偵查人員依法進行搜查時的法律憑證,出示搜查證是為了證明執行搜查人員的身份和履行搜查...
刑事訴訟法釋:第91條
第九十一條 【訊問主體】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訊問犯罪嫌疑人權限和訊問人員人數的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和其他情況,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對犯...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92條
第九十二條 【訊問地點、期間】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條文注釋 ...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113條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搜查筆錄】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搜查筆錄的規定。 搜查是偵查中獲得證據、查獲犯罪人的重要手段,...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82條
第八十二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97條
第九十七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詢問證人的地點和方式。 偵查...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119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鑒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關聯法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99-204條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135條
第一百三十五條【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了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本條規定是為了適應檢察機關辦理自偵案件的需要,明確其辦案的程序和職權。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127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關聯法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23、224條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192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 【重審程序】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207條
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
刑事訴訟法釋義:第201條
第二百零一條 【死緩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誰核準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對于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仲裁法釋義:第四章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本條是關于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條件的規定。 當事人向其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仲裁法釋義:第三章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效仲裁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6條
第十六條 【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條文注釋 人民法院的支付令是人民法院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所采取的一種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釋義:第19條
?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及職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釋義:第36條
第三十六條 【舉證期限的延長】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延期舉證的規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釋義:第58條
第五十八條 【詢問證人的規則】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條文注釋 本條所說的“對質”是在審判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組織和指揮之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對特定的案件事實或者證據事實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釋義:第43條
第四十三條 【不屬于新證據后果及除外】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條文注釋 本條第一款是對《規定》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2011-04-2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巴西聯邦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的決
2009-10-31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1988-04-09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選舉辦法
2001-03-09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六附加議定書》的決定
2003-06-28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2004)
2004-08-28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2005-12-29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1994-10-2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決定
1996-07-05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
199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