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國務院國資委所監管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激勵約束機制,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378號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中紀發[2004]25號)、《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4]227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重要意義。職務消費是指企業負責人為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消費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規范職務消費是深化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激勵約束機制的重要環節,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設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規范職務消費的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重要意義,緊密結合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積極做好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工作。
二、規范職務消費的原則。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應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相結合,堅持以下原則:激勵與約束相一致;自律與他律相結合;依法合規、從嚴從儉;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三、職務消費的主要內容。本指導意見所指職務消費,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與企業負責人履行其職責相關的消費項目。
四、建立健全規范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各中央企業要對本企業負責人現有的職務消費進行認真清理,依據法律、法規及企業負責人崗位職責和履職特點,研究、制訂規范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或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各類職務消費的具體項目、享有該類職務消費的人員范圍及費用標準(額度)、企業內部審核與監督程序、違規處罰及其他要求等。
企業應同時制訂企業內部有關人員及所出資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制度規章或管理辦法,對其所管理人員職務消費的行為進行規范。企業負責人經批準在所出資企業兼職的,所出資企業應定期向母公司報告其在本企業職務消費的情況。
五、積極探索各類職務消費的管理辦法。對經常發生、用途明確、標準易定的職務消費,可以探索實行貨幣化改革。職務消費貨幣化的標準,應根據企業實際和職位特點,參照國內外同類企業的做法,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統籌考慮,合理確定,不得高于貨幣化改革前的費用支出,不得變相提高企業負責人的總體薪酬水平。
對已實行貨幣化發放的職務消費項目,貨幣化補貼應納入企業負責人貨幣性收入管理,企業負責人不得在貨幣化發放標準之外,以報銷等方式在企業列支。
企業負責人實行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應事先報經國務院國資委同意。
對實行實報實銷或年度限額報銷的職務消費項目,企業要根據享有人員的崗位職責,制訂限額標準和審核報銷程序,明確審核責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實行實報實銷或年度限額報銷的職務消費項目,不得同時給予貨幣性補貼。
六、嚴格控制職務消費水平。企業負責人應堅持發揚艱苦奮斗精神,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各項職務消費的標準(額度)應在滿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嚴格控制消費水平。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要納入企業年度預算內進行調控,避免職務消費預算的過快增長。
七、增強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透明度。企業擬定的職務消費管理制度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前,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聽取職工意見。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情況應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在適當范圍公布,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
公布的內容原則上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職務消費的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等。
八、加強對職務消費的監督檢查。企業負責人應將職務消費情況在述廉評廉會議上進行通報,接受監督。企業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部門應將規范職務消費作為企業負責人廉潔從業的重要內容進行檢查和監督。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監事會應對本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預算及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
各中央企業規范職務消費的制度建設情況、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應接受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國資委紀委和駐委監察局的監督檢查。
對違反規范職務消費制度的企業負責人,企業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部門應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的,國資委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當事人及企業主要負責人黨紀、政紀處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
九、逐步完善管理體制。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納入企業負責人薪酬監管體系統一管理。企業規范職務消費的管理規定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企業負責人年度職務消費情況載入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手冊報國務院國資委。
董事會試點企業,根據公司章程及董事會職責,由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負責經理層職務消費的規范工作。
注:
目前,國資委已對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工作進行了部署。按照要求,中央企業將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起規范職務消費的有關制度規章,并從2007年起嚴格實施。
200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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