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其他被授權局;國家外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及地方稅務局:
為了適應吸收外資的新形勢,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針對近期吸收外商投資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適應吸收外商投資工作面臨的新形勢,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保證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維護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合同、章程(包括合同、章程的修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二、根據現行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應按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和登記。通過審批的,頒發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取得登記的,頒發在“企業類型”后加注“外資比例低于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三、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已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擴股或向外國投資者轉讓股權后,仍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四、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繳清全部出資;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出資。
五、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各種性質、類型企業的股權,該境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現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程序,經審批機關批準后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并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批準后,由審批機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準,可繼續作為變更后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暫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六、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股權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已繳付出資額所占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資者在付清全部購買金之前,不得取得企業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股權出讓方所在地的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國投資者購買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股權,股權轉讓雙方應在簽定的股權轉讓協議中規定外國投資者支付股權購買金的期限。協議中未規定有關期限的,審批機關不予批準。
七、外商投資企業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向注冊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
審批機關在批準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股權時,應將有關股權轉讓的批復同時抄送境內企業所在地及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由股權出讓方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監督收匯。
八、各地審批機關、工商登記機關及外匯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凡未按照本通知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不予審批、不予辦理工商登記和外匯登記。
本通知施行前已設立的外資比例低于25%的企業,應當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半年內補辦審批登記手續。未按規定補辦的,工商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由工商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對處罰后仍不辦理相關手續的企業,不予通過本年度年檢。
各地工商登記管理部門應根據本通知規定,做好相關企業的統計、登記管轄調整及企業檔案移交工作。補辦審批后的企業變更登記,一律由企業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權的登記機關管轄。
九、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十、臺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舉辦外商投資企業的,準用本通知。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德州市國家稅務局湖北省宜昌市地方稅務局三峽分局湖南省衡山縣國家稅務局湖南省瀏陽市地方稅務局廣東省珠海市地方稅務局納稅人服務中心瓊海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南川市國家稅務局重慶市九龍坡區地方稅務局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國家稅務局陜西省地方稅務局機關陜西省西安市國家稅務局新城分局長樂西路稅務所四川省綿陽市國家稅務局甘肅省蘭州市地方稅務局青海省海南州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靈武市地方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國家稅務局征收管理六分局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地方推薦,共501個,其中,稅務系統34個):國家稅務總局機關河北省衡水市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遼寧省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遼寧省朝陽市國家稅務局遼寧省盤錦市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葫蘆島市國家稅務局吉林省遼源市地方稅務局吉林省地方稅務局機關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地方稅務局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南城縣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宜春市國家稅務局江西省吉安市國家稅務局山東省棗莊市國家稅務局山東省招遠市國家稅務局山東省濰坊市國家稅務局山東省泰安市地方稅務局山東省五蓮縣國家稅務局湖北省鄂州市地方稅務局城區分局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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