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稅工程現已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開通,總局協查系統監控臺也已經投入使用,通過協查系統監控臺總局隨時可以監控各地的協查信息(包括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進一步提高防偽稅控認證環節發現的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協查工作效率,特通知如下:
一、暫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查處工作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0]51號)中,“關于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須將此情況以電話直接通知總局,并最遲于次日將專用發票復印件、《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表》直接傳至總局”的法規。
二、為使受托方能夠依據完整、準確的信息進行協查,稽查局對導入的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專用發票,要通過協查系統提供的“納稅人信息補齊”功能,自動補齊軟盤數據七項內容之外的納稅人相關信息。對不能通過系統自動補齊的“異地納稅人資料”,要通過協查修改功能,按照專用發票票面信息手工補齊納稅人相關信息。
三、稽查局協查(或查實)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專用發票后,應將協查(或查實)結果為正常的專用發票原件及時返回征收機關,同時提供《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通知單》(見附件1)。
四、稽查局向征收機關返回專用發票原件時,須填寫《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移送接收臺帳》(見附件2)。
五、征收機關接收稽查局返回的《防偽稅控認證不符和密文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結果通知單》時,須核實是否加蓋稽查局局章,無稽查局局章的,征收機關不予簽收。
六、各地征收機關對稽查局移送的協查結果為正常的專用發票,應及時通知有關納稅人,準予抵扣。
特此。
20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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