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金的來源、使用范圍
第三章 獎勵類別、待遇和等級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五章 評審機構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搞好全院科技成果轉化和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有效地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進一步支持和推動院與省市、企業合作工作;充分調動分院、研究所(含整體轉制的單位)和有關科技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技副職人員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及對產業化工作的積極性,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進程,特制定《中國科學院與省市、企業合作獎勵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
第二章 獎金的來源、使用范圍
第二條 由院投資企業的上繳利潤中每年提取獎金。
第三條 每年的資金用于獎勵在院與省市、企業合作中做出貢獻的分院、研究所開發工作組織管理部門(含分院和研究所有關領導)、科技人員、科技管理人員和科技副職人員。
第三章 獎勵類別、待遇和等級
第四條 中國科學院與省市、企業合作獎,設集體獎和個人獎兩大類:
?。ㄒ唬?集體獎:
一等獎:獎勵人民幣50000元;
二等獎:獎勵人民幣30000元。
(二) 個人獎:
一等獎:獎勵人民幣10000元;
二等獎:獎勵人民幣6000元。
第五條 此獎項是院級獎勵。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集體獎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ㄒ唬﹩挝活I導重視科技開發和技術成果轉化工作(有專職所領導負責開發工作,組織機構落實),重視院與省市、合業合作和科技副職選派與管理工作;
(二)按時、按質完成每年院與省市、企業合作項目和合作經濟效益(含社會經濟效益)統計報表,寫出本年度與省市、企業合作工作分析報告。
第七條 符合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以及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申報集體一等獎:
(一)研究所以技術、人才、與社會生產要素緊密結合,積極吸引社會資源(所括資金、人才和其它的有關資源等),當年實現與地方產業化合同總額5000萬以上。分院按負責的合作區域組織研究所當年實現與地方產業化合作合同總額1.5億元以上(含1.5億元);
?。ǘ┰谂c省市、企業合作過程中,組織產生重大影響和經濟效益的活動,受到省級政府表彰的單位。
第八條 符合本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以及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申報集體二等獎:
?。ㄒ唬┭芯克约夹g、人才與社會生產要素緊密結合,積極吸引社會資源(包括資金、人才和其它有關資源等),當年實現與地方產業化合作合同總額30000萬元以上,分院按負責的合作區域組織研究所當年實現與地方產業化合作合同總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
?。ǘ┰谂c省市、企業合作過程中,組織過產生重大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的活動,受到省政府有關部門或地市級政府表彰的單位。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個人一等獎:
(一) 實現與地方產業化合作合同額1000萬元/年以上的科技人員;
(二) 實現與地方產業化合作合同額1000萬元/年以上的組織管理人員;
(三)積極組織與省市、企業合作,共同承擔(列入國家計劃的)攻關課題,解決企業重大難題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
?。ㄋ模樵号c省市、企業合作作出重大貢獻,給研究所或地方帶來明顯經濟效益(利稅100萬元/年以上);
?。ㄎ澹┓e極為地方經濟發展作貢獻,為地方引進科技合作項目6項以上,或引資1000萬元/年以上;在企業技術改造、企業脫困、農村脫貧一致富及綜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現職科技副職人員。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個人二等獎:
?。ㄒ唬┏晒Φ貙崿F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并取得實際經濟效益,實現與地方產業化合作合同額800萬元/年以上的科技人員;
?。ǘ崿F與地方產業化合作合同額800萬元/年以上的組織管理人員;
(三)積極組織與省市、企業合作,共同承擔(列入省級計劃的)攻關課題,解決企業較大難題的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
?。ㄋ模樵号c省市、企業合作作出重大貢獻,給研究所或地方帶來明顯經濟效益(利稅80萬元/年以上);
(五)積極為地方經濟發展作貢獻,為地方引進科技合作項目4項以上,或引資600萬元/年以上,在企業技術改造、企業脫困、農村脫貧致富及綜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現職科技副職人員。
第五章 評審機構
第十一條 院成立“中國科學院與省市、企業合作獎”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成員由二名院領導和10名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高技術產業發展局技術經濟合作處。
第十二條 獎勵工作由院高技術產業發展局歸口管理、組織,主要職責是:
?。ㄒ唬?制定獎勵的標準和管理辦法;
?。ǘ?組織評審工作;
?。ㄈ?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撥付獎金等手續。
第六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中國科學院與省市、企業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原則是:嚴格評審,客觀公正。
第十四條 分院和研究所主要職責是:
?。ㄒ唬?組織好初選工作;
?。ǘ?排序推薦出所屬單位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填報“中國科學院與省市、企業合作獎申報表”,并按時向院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申報。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獎勵范圍和條件,組織對分院和研究所申報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上報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進行審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暫行條例中規定的新增效益、實現的合同額、利稅、引資、轉讓項目等指標均是上一年度的1月1日起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止累計數據。
第十七條 申報“中國科學院與省市、企業合作獎”時,對單位和個人作出的成績應附有真實的證明材料(如:合同附本、到款票據復印件、合作單位證明、表彰嘉獎的復印件等)。
第十八條 本獎勵的申報時間為每年的第三季度。院將每年在工作會議上宣布上一統計年度獎勵評審結果,并向獲獎的集體與個人頒發獎牌、獎勵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本獎勵暫行條例實施后,院原二年一度的“科技副職先進單位、個人表彰獎勵”將一并納入此渠道,不再另行組織。
第二十條 本暫行條例由中國科學院高技術產業發展局負責解釋,自院發文之日起實行。
20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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