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訂貨與調劑
第三章 會員代表
第四章 交易品種、質量、計量和計價標準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六章 交易場所和時間
第七章 成交價格
第八章 保證金和手續費
第九章 委托交易
第十章 結算
第十一章 信息
第十二章 監督、調解、裁決、處罰
第十三章 附則17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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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中國卷煙批發市場章程》,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本交易規則適用于中國卷煙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內的卷煙交易活動。市場內的交易活動必須依照本規則進行。
第二章 訂貨與調劑
第三條 市場的卷煙交易分為訂貨交易和調劑交易。訂貨交易簽訂的合同為訂貨合同,調劑交易簽訂的合同為調劑合同。
第四條 訂貨合同是工業會員(包括工業會員委托的代理者和包銷工業產品的商業會員)與商業會員簽訂的六個月內進行實物交收的合同。
調劑合同是商業會員之間為調劑余缺簽訂的三個月內進行實物交收的合同。
在市場簽訂的交易合同將作為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宏觀調控決策的依據。
第五條 訂貨合同與調劑合同必須分開簽訂,不準合簽。
第三章 會員代表
第六條 會員代表是會員委派本單位正式職工并代表會員參加市場交易的人員。會員委派會員代表的數量必須符合市場規定。
第七條 會員代表應自覺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會員代表在市場交易活動的后果,由會員承擔。
第八條 市場在驗證會員證、《中國卷煙批發市場會員代表申請表》及會員代表的工作證、身份證后,核發《會員代表證》。會員代表憑《會員代表證》進場參加交易。
第九條 會員代表按本會員的指令進行交易,不得為其他會員或以個人名義進行交易。
第十條 會員代表必須對自己的每次交易作詳細記錄,并歸檔保存,以備查證。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對市場的規章制度、交易活動管理等情況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同時負有遵守交易規則、服從管理,及時交納有關費用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資格,因該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而自動取消,并按規定辦理必要手續。
第四章 交易品種、質量、計量和計價標準
第十三條 市場交易品種為經過商標注冊的卷煙、雪茄煙。地方煙廠的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進行交易。
第十四條 交易商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五條 交易商品的計量單位為:卷煙,箱/50000支;雪茄煙,箱/10000支。
第十六條 交易商品以人民幣計價,卷煙、雪茄煙的計價單位為元/箱。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條 交易合同由雙方會員代表,按照“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交易合同經買賣雙方會員代表簽字、加蓋會員合同章后,交市場確認。
第十八條 交易手續費單據與交易合同同時填寫,加蓋會員合同章,交市場確認,并由市場財務結算部向交易雙方分別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九條 供貨方憑市場確認的合同,按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規定辦理準運手續。
第六章 交易場所和時間
第二十條 交易場所設在北京市豐臺區洋橋西里32號。
第二十一條 交易時間由中國卷煙批發市場規定,采用集中交易和日常交易兩種方式。
第七章 成交價格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規定的卷煙價格政策指導下,市場的卷煙成交價格,由交易雙方協商議定。
第八章 保證金和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 為了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市場實行資格保證金制度。
第二十四條 資格保證金是會員開展正常交易活動的資格和信譽保證。資格保證金的金額為:大型企業的工業會員為人民幣10萬元,中型企業的工業會員為6萬元,小型企業的工業會員為3萬元,商業會員為5萬元。資格保證金須在被批準為會員時一次性存入市場帳戶中。當會員資格保證金不足時,會員應及時補足。
第二十五條 資格保證金主要用于會員違約或違犯市場規則,造成他方損失時的補償。當資格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對方損失時,市場有權通過其他途徑向違約方追償。
會員獲準退出市場時,資格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二十六條 交易合同簽訂后,市場按成交金額向交易雙方各收取1‰的交易手續費。
第九章 委 托交易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交易是會員接受其他單位委托,并指派其會員代表在市場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會員只能接受持有國家局核發卷煙生產許可證(不含地方煙廠)和卷煙批發許可證的企業或省級煙草專賣局核發卷煙批發許可證的企業(不含委托批發)委托進行交易活動。不準接受其他企業和個人的委托進行交易活動。
第二十九條 系統內非會員的商業企業可在本省內的會員中自主選擇被委托者。系統內非會員的工業企業(不含地方煙廠),在省內只能選擇一個被委托者。工業會員不能接受購進業務的委托。
第三十條 會員接受委托業務要本著公正合理的原則,被委托者必須對委托者負責。委托與被委托的內容、范圍和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市場有權對委托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章 結算
第三十二條 在市場成交的交易合同,會員可自由選擇自行結算或市場代辦結算兩種方式。
1.自行結算:合同簽訂后,由會員雙方自行辦理結算手續。
2.市場代辦結算:會員可在市場設立帳戶,合同簽訂后,由市場代為會員辦理結算手續。
第十一章 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場隨時發布交易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并提供信息咨詢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場定期出版刊物,分析預測交易趨勢,指導交易活動。
第十二章 監督、調解、裁決、處罰
第三十五條 市場對會員的交易活動有監督和管理的職能。
第三十六條 凡交易雙方不嚴格履行合同所規定的各項條款的,均為違約。發生違約,首先由交易雙方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提請市場管理部門予以調解、裁決。
第三十七條 交易雙方在實物交收過程中,如發生質量糾紛,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指定的質量監督、檢測部門進行質量鑒定,出具質量鑒定書,交市場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市場管理部門對合同糾紛進行調解、裁決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規定和市場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三十九條 市場管理部門根據違約情節輕重和造成損失的大小,從違約方的資格保證金中劃撥給受損方,如資格保證金不足以抵償損失時,市場有權追償。對違約情況特別嚴重的,可建議市場管理委員會終止或取消違約方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或建議國家局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會員進行委托交易時,如委托者違約,市場僅追究會員(被委托方)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會員及會員代表不得采取虛報價格、聯手交易等手段,擾亂交易,從中謀利。
第四十二條 在交易過程中,會員及會員代表對市場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故意偏袒、內幕交易和錯誤導向等行為,可向市場管理委員會投訴。
第四十三條 市場對會員代表和市場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卷煙批發市場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經市場管理委員會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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