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重慶、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公司),國家局駐南方、西南特派員辦事處:
近一時期,煙用絲束的走私活動時有發生,嚴重干擾了煙用絲束的國家專賣管理和正常的對外貿易活動,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國發〔1996〕4號文件(《關于堅決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嚴厲懲治金融和財稅領域違法亂紀行為的決定》),進一步加強宏觀控制和行業內煙用絲束的專賣管理,嚴厲打擊煙用絲束的走私違法活動,國家煙草專賣局決定:
1.有煙用絲束進口權的公司只限于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及所屬公司;海南省、深圳市煙草公司只準進口特區內煙廠自用部分的煙用絲束。進口煙用絲束由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統一對外詢價、談判、成交,統一安排客戶,由有煙用絲束進口經營權的公司分頭簽約、履約。煙用絲束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許可證由中國煙草進出口總公司憑國家煙草專賣局批件,統一到經貿部申領。
2.各卷煙廠根據卷煙生產計劃,只能從中國煙草物資公司及其所在省級局的煙草物資機構購買絲束。
3.各煙草企業不得以邊貿、易貨、捐贈等形式進口絲束。
4.有關執法部門查獲、沒收的絲束,要交由煙草拍賣行拍賣給省級以上(含省級)有經營權的煙草物資公司,或由中國煙草物資公司指定的有權經營的單位統一收購,由中國煙草物資公司根據卷煙生產計劃的需求情況確定買方,按同期進口絲束的供應價供貨。
5.從嚴查處參與走私絲束的違法行為。煙草企業違反規定購買走私絲束的,對直接責任人一律開除公職,對企業主管負責人予以撤職,對其他有關人員也要按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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