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準確地了解全國煙草行業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情況,研究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中的問題,完善行政復議、應訴制度,推動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制局的要求,決定建立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報表分為《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報表》和《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每半年向我局報送一次。
二、為避免重復統計,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局,重慶、大連、深圳市煙草專賣局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
三、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工作是一項經常性、嚴肅性的工作,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四、行政復議、應訴案件統計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每滿半年后的十五日內將統計報表報送我局政策法規司,1995年上半年度的統計報表在9月底前報我局政策法規司。
五、在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中,各單位遇有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1.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報表及說明 2.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及說明
《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報表》說明
一、1欄中的“舊存”,是指前半年度收到復議申請尚未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2欄中的“新收”,是指本半年度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
二、3欄中的“復議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先經行政復議才能起訴的復議案件;4欄中的“選擇復議”,是指復議前置以外,申請人可以選擇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并申請復議的案件。
三、7欄中的“其他”,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決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前,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案件等。
四、14欄中的“對財產的強制措施”,是指查封、凍結、扣押等;16欄中的“不作為”,是指《行政復議條例》第九條第(四)(五)(六)項的內容。
五、18欄中的“其他”包括:(1)除11-17欄以外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2)一個行政復議申請涉及兩種或者兩種以上事項的;等等。
六、23欄中的“其他”包括:(1)除19-22欄以外的被申請人;(2)一個行政復議申請涉及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被申請人的;等等。
七、“已審結”一欄,是指受理后在本統計單位時間內已審理終結的案件。
八、補正決定視為維持決定,填在25欄中。
九、29欄中的“其他”包括:(1)部分維持、部分撤銷的決定;(2)部分維持、部分變更的決定;(3)部分維持、部分責令履行的決定;(4)部分撤銷、部分變更的決定;(5)部分撤銷、部分責令履行的決定;(6)部分變更、部分責令履行的決定,(7)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后移送其他機關管轄的案件等。
十、30欄中的“未審結”,是指受理后在本統計單位時間內尚未作出復議決定,也未以撤回申請或移送結案的案件。
十一、31、32欄中所稱“件數”和“賠償數額”,是指由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發生的行政賠償案件的件數和行政機關依法支付的賠償數額。
十二、指標核對: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5=24+25+26+28+29+30.
《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報表》說明
一、8欄中的“其他”包括:(1)除4-7在欄所列種類以外的被告;(2)一個訴訟請示涉及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被告的。
二、報表中的“應訴數”,是指人民法院已決定受理并通知行政機關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數:“舊存”是指前半年度尚未結案的應訴案件:“新收”是指統計半年度內新發生的應訴案件。
三、報表中的“審理與判決”,是指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二審的,只填寫二審結果。
四、指標核對:1+2+3=4+5+6+7+8=9+10+19+2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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