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銀保監會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第三條:“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外國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二、將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集團公司作為主要股東;進行股權變更的,變更后至少有一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集團公司作為主要股東。
“外資保險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外方主要股東應當為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
“主要股東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東,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p>
三、刪去第二十四條:“《條例》和本細則要求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資料,應當真實有效: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的有效復印件;
“(二)對擬任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
“(三)外國保險公司對其中國境內分公司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p>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條例》第四十條所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是指經所在國家依法登記注冊,對集團內一家或者多家保險公司實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
“保險集團是指保險集團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合,且保險業務為企業集合的主要業務。”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條例》第八條第一、四、五項的規定;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并且該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險子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三)其所屬外國保險集團或者其主要保險子公司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前款所稱主要保險子公司是指受保險集團公司控制、共同控制,申請設立前一年度總資產規模排名靠前的一家或者多家保險公司,且該一家或者多家保險公司合計總資產占該保險集團合并報表保險總資產比重不低于60%?!?/p>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該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二)該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險子公司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出具的符合償付能力標準的證明及對其申請的意見書;
“(三)《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除第二項之外的資料。
“前款第一、二項所要求的資料,應當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p>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外資保險公司變更股東,擬受讓方或者承繼方為外國保險公司或者外國保險集團公司的,應當符合《條例》及本細則關于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條件?!?/p>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境外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并經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準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p>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機構成為外資保險公司股東的,適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p>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投資外資保險公司,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依法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
十一、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保險公司和保險集團公司在內地(大陸)設立和營業的保險公司,參照適用《條例》和本細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行政協議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p>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外國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集團公司作為中國境內保險公司股東,設立保險集團公司的,適用保險集團公司管理的相關規定,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條例》和本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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